注册资本抽资的各种风险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特殊行业外,工商局是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随心所欲操作了,股东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是实践中虚假出资的常用表现形式之一。
一、 注册资本抽资相关法律风险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税务风险(以虚假增资为例说明)
例如:2018年3月,某公司欲增加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许某向他人借款2000万,3月1日登记机关顺利变更了注册资金数后,当日,许某从该公司将2000万元款项借出,归还他人。7月1日,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6%。许某向该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年底未归还,该公司也未收取借出款项利息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财务处理:
收到股东许某增资时,借记“银行存款”20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2000万元。
将资金借给股东许某时,借记“其他应收款”2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万元。
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3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0万元。
税务风险如下:
1. 增值税
该公司与其股东许某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该公司长期借款给股东许某,无正当理由不收取利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该公司让渡资金的利息收入,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服务”科目征收增值税,2018年该公司应确认的利息收入2000×6%/12×9=90万元,应缴增值税=90×6%=5.4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4×(7%+3%+2%)=0.648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018年该公司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90-0.648)×25%=22.338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6%÷2)×25%=7.5万元。
3.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东许某在年终既未归还借款也未将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应代扣代缴股东许某个人所得税=2000×20%=400万元。
由于该公司和股东许某都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核算纳税,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查补企业税款35.238万元(5.4+22.338+7.5),向股东许某追缴个人所得税款项400万元,该公司还要被处以巨额罚款、滞纳金的处理。
因此公司股东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来抽取已经注册了的资金,若是不想再继续担任某公司的股东,也需要通过转让股份等的形式,而不是将股份直接抽出去,否则抽资的主体是需要承担赔偿等各种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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